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司法機關銜牌之製掛,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司法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質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二)銜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銜牌顏色、字體以美觀大方為原則。 (四)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但二個以上機關在同一地點者,得分掛左右。
二十九、司法機關銜牌之製掛,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司法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質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二)銜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銜牌顏色、字體以美觀大方為原則。 (四)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但二個以上機關在同一地點者,得分掛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