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標誌牌釘製,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標誌牌應依法院體系圖誌系統設計管理手冊,按一定規格、質料及顏色製作。 (二)標誌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標誌牌質料得選用壓克力、木質、鋁質或銅質等。
三十、標誌牌釘製,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標誌牌應依法院體系圖誌系統設計管理手冊,按一定規格、質料及顏色製作。 (二)標誌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標誌牌質料得選用壓克力、木質、鋁質或銅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