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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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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司法機關得於適當處所設置標語牌,其質料、形式、大小及顏色,力求美觀雅緻、活潑生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機關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1 條,有權在適當的位置設置標語牌。該條規定未明確指定標語牌的具體要求,但要求標語牌的質料、形式、大小及顏色應力求美觀雅緻、活潑生動。 範例:司法機關在辦公室或法庭的入口處設置了一個標語牌,標語牌以精美的質料製作,形式獨特,大小和顏色的選擇使其更加引人注目。標語牌上的內容可能是司法機關的宗旨或口號,以此來提醒人們法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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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司法機關得於適當處所設置標語牌,其質料、形式、大小及顏色,力求美觀雅緻、活潑生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