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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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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司法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備升降旗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4 條規定,司法機關有權在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供升降旗使用。具體來說,司法機關可以在辦公處所的適當位置安置旗桿,用於舉行升降國旗儀式或其他相關典禮。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機關能夠適時進行應有的國家榮譽儀式,並展現組織的尊嚴和形象。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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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司法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備升降旗之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