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司法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備升降旗之用。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34 條規定,司法機關有權在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供升降旗使用。具體來說,司法機關可以在辦公處所的適當位置安置旗桿,用於舉行升降國旗儀式或其他相關典禮。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司法機關能夠適時進行應有的國家榮譽儀式,並展現組織的尊嚴和形象。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