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停車場所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汽車停車空間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 (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空間,得加遮雨棚並豎標誌,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得派員管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