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停車場所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汽車停車空間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 (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空間,得加遮雨棚並豎標誌,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得派員管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33條規定停車場所的設置規則如下: 一、汽車停車空間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 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空間,可以加遮雨棚並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可以派員進行管理。 根據現行的法規,汽車停車空間應標明標誌以指示指定地點供汽車停放,而機車及腳踏車的停車空間則可以加設遮雨棚並標明標誌,並指示指定位置供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如果有需要,也可以派員進行管理。 例如,如果某個地方有一個停車場,該停車場裡面有一個指定區域供汽車停放,該區域應該要有明顯的標誌以指示給汽車停車。同時,停車場裡面也有一個指定區域供機車停放,該區域可以加設遮雨棚並有明顯的標誌,以指示給機車停車。如果需要的話,停車場可以派員進行管理,確保停車場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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