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停車場所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汽車停車空間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 (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空間,得加遮雨棚並豎標誌,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得派員管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