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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機關內環境之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庭院、空地,應妥為維護利用。 (二)老舊建築物尚堪使用者,應予修繕,不堪使用者,應予拆除。(三)堆積之廢物泥土,應隨時清除。 (四)低窪積水之處所,應預為疏導或其他改善措施。 (五)大門出入口及機關內通道不得堆積雜物。 (六)辦公處所禁止曝曬衣物。 (七)應指定場所放置器材雜物廢品,禁止隨處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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