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辦公處所除值勤人員因特殊需要經核准外,禁止員工住宿。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47 條,辦公處所禁止員工住宿,除非值勤人員因特殊需要經核准。這表示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員工在辦公處所住宿。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辦公處所的正常運作和公共秩序。然而,如果值勤人員有特殊需要,例如需要密切監察或緊急應變工作,可能會經核准允許他們住宿於辦公處所。具體的例子可能因不同機關而有所差異,例如在緊急災害發生時,需要管理災害應變的機關可能會核准相關人員在辦公處所住宿以便持續處理災害相關事務。然而,目前並未提供該法條的具體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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