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技工、駕駛及工友應在指定地點待勤,不得隨處歇息、遊蕩。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46條規定,技工、駕駛及工友在工作期間應在指定地點待勤,不得隨處歇息、遊蕩。依據此條規定,技工、駕駛及工友需在指定地點等待工作指示,不得到處休息或閒逛。 參考資料:司法院臺灣司法統計年報 109年版 在臺灣的司法機關及所屬辦公處所,根據本年報資料顯示,技工、駕駛及工友在工作期間需在指定地點待勤,不得隨處歇息、遊蕩的規定下運作。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工作人員能夠專注於工作,並確保辦公場所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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