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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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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45條,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除非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這意味著在大部分情況下,一般人不能攜帶兒童進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辦公處所。然而,如果有其他法規對此有特殊規定或例外情況,則該禁止攜帶兒童進入的限制可能不適用。 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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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45 條規定:「四十五、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