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45條,禁止攜帶兒童進入辦公處所,除非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這意味著在大部分情況下,一般人不能攜帶兒童進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辦公處所。然而,如果有其他法規對此有特殊規定或例外情況,則該禁止攜帶兒童進入的限制可能不適用。 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