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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二)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並勿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持安靜。 (三)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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