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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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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二)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並勿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持安靜。 (三)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44條規定辦公處所管理的注意事項,包括保持肅靜,不引進不相關的外來賓客進入辦公室,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不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持安靜,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案範例與舉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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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44 條規定:「四十四、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