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來賓客,除接洽公務者外,勿引進辦公室。 (二)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並勿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持安靜。 (三)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44條規定辦公處所管理的注意事項,包括保持肅靜,不引進不相關的外來賓客進入辦公室,商談公務應注意禮節,不高聲談笑,出入辦公處所應保持安靜,使用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案範例與舉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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