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員工於每日下班前,應關閉不必要電源及門窗,並得將鎖匙送交指定處所或指定人員保管。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49條,員工在每日下班前應關閉不必要的電源以及門窗,並有權將鑰匙送交到指定的地點或指定的人員保管。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