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辦公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事務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規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督促清潔人員切實執行。
對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的管理作業要點第 51 條,其內容規定辦公處所應保持清潔,並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制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以督促清潔人員執行清潔工作。這一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辦公場所的清潔衛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該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規範,例如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或公共衛生法等,用於確定辦公處所應該遵守的清潔要求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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