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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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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辦公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事務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規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督促清潔人員切實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的管理作業要點第 51 條,其內容規定辦公處所應保持清潔,並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制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以督促清潔人員執行清潔工作。這一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辦公場所的清潔衛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該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規範,例如台灣的勞動基準法或公共衛生法等,用於確定辦公處所應該遵守的清潔要求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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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51 條規定:「五十一、辦公處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事務管理單位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規定清潔項目及時間表,督促清潔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