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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新建房屋之設計,應依營建法規相關規定。其構造、型式、色彩、光線、空調、水電、消防、安全及噪音防止等並應切合實際需要。所需空間間數與面積大小,應視業務、員額及經費情形而定。辦公處所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辦理室內裝修應申請許可,並注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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