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公建築,除執行司法業務及一般輔助業務之辦公室外,得視需要酌設服務台、會客室(貴賓室)、禮堂、會議室、研究室、警衛室、值日(班)室、簡報室、開標室、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育嬰室、托兒設施、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停車場及其他依據法令規定並衡酌各機關辦公空間予以設置之處所;並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有關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及提供地方政府在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之場所、必要軟硬體設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5條,規定辦公建築除了執行司法業務和一般輔助業務的辦公室外,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服務台、會客室(貴賓室)、禮堂、會議室、研究室、警衛室、值日(班)室、簡報室、開標室、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育嬰室、托兒設施、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停車場等設施。此外,該條還要求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的規定,包括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在出庭時的安全環境和措施,以及為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所需要的場所和必要的軟硬體設備。根據這些規定,司法院和其所屬機關辦公處所應該按照法令的要求和機關辦公空間的需要,合理設置相應的辦公設施。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司法院公告106年12月2日)[線上].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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