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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1457 號
要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條文立法說明,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規劃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准許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出庭,並視法院辦公空間、資源及實際需要,提供服務處等。為落實上開立法意旨,司法院發布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5 點後段已明定「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有關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及提供地方政府在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之場地、必要軟硬體設備」
主旨
各法院辦理涉及家庭暴力之案件暨各地方法院協助地方政府於法院內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時,應注意說明所列事項並轉知所屬切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規定:「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第 1 項之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包括: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規劃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准許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出庭。
(二)第 2 項之場所、必要之軟硬設備及其他協助,係視法院辦公空間、資源及實際需要,提供服務處:1.在法院所需相關設施設備(包括傳真機及電話線路等)。2.可保障隱私之會談場所。3.查詢家庭暴力個案庭期資訊之便利性服務。4.與法院間有定期聯繫會報(3個月 1 次或至少半年 1 次)。5.其他有助於服務處推展業務之協助。
三、為落實上開立法意旨,本院 96 年 12 月 10 日發布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2 章設計原則之第 5 點後段已明定:「並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有關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及提供地方政府在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之場地、必要軟硬體設備。」。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