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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3.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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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 Exc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III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k750227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設置於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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