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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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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2. 2.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20 條規定保護令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且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加害人抗告期間被害人仍受保護。

Q · 對方抗告了,我的保護令還算數嗎?

算數。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第二項,關於保護令之裁定,抗告中不停止執行。這是民國 104 年修法特別寫入的設計,立法理由明講:避免裁定在抗告中失效讓被害人陷入危險。加害人即便提出抗告,從你拿到保護令的那一刻起到二審結果出爐,保護傘不會收起來。抗告期間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仍構成家暴法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可直接報警。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做了一件在一般民事程序中很少見的事:就算對方抗告,你的勝利也不會被暫停。一般訴訟中,判決在上訴期間多半效力被凍結,要等最終確定才能執行。但保護令不一樣。為什麼?因為家暴的情境,等不起程序。如果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一抗告就停止執行,等你打完二審的那幾個月可能就是致命的幾個月。104 年修法特別明文加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這八個字,就是看穿了這件事:程序正義很重要,但不能讓它成為加害人拖延的工具。同時這條也定了一個技術性的上位規則:保護令程序走的是家事事件法,不是一般民事訴訟法。這決定了程序快慢、法官裁量空間、書面審理範圍等一切操作細節。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為保護令程序之程序總則,明定保護令屬於家事非訟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並就保護令裁定建立得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之雙軌設計,係台灣家暴防治體系中銜接實體保護與程序救濟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已經抗告了,保護令還有效嗎?

有效。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抗告中不停止執行」,這是 104 年修法特別加進去的設計。立法理由明講:為了避免保護令裁定在抗告中失效讓被害人陷入危險。內行人提示:如果加害人在抗告期間違反保護令,構成家暴法第 61 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以直接報警逮捕,不用再跑另一套法院程序,這是最快的反制手段。

Q2保護令的程序和一般民事訴訟一樣嗎?

不一樣。保護令屬於家事非訟事件,104 年修法後明確適用家事事件法。家事非訟程序比訴訟快,法官有較大裁量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不一定需要雙方到庭對質,法官可以書面審理。內行人提示:快速程序是雙面刃,對聲請人是好事,但對被聲請人來說,如果沒有充分表達意見就被裁定,抗告是唯一翻盤機會,10 天期限絕不能錯過。

Q3家暴法第 20 條是什麼?

保護令程序總則,第一項定為家事非訟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二項明文抗告中不停止執行,是 104 年修法的關鍵保護設計。

Q4保護令抗告中還算數嗎?

算數。本條第二項八個字「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就是答案。加害人抗告期間保護令仍完全有效。

Q5家事非訟事件是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分類,採書面或簡易程序,法官有較大裁量空間,比一般民事訴訟簡便快速。

Q6保護令有哪幾種?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差異在審理速度與生效要件,本條程序規定都適用。

Q7保護令抗告要怎麼提?

10 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由二審法院審理,可委任律師或先到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諮詢。

Q8對方抗告期間我該怎麼做?

繼續遵照保護令生活、持續蒐證對方接觸騷擾紀錄、向二審補充新事證、對方違反立即報警。

Q9保護令程序要多少錢?

免徵裁判費(家暴法 10 III)。如委任律師抗告,律師費約 6-15 萬,但聲請當下可自助到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Q10怎麼證明對方在抗告期間還在威脅我?

保留通訊紀錄截圖、錄音、目擊證人證述、社工服務紀錄、就醫驗傷單,向二審書面提出。

Q11保護令程序 vs 一般民事訴訟差在哪?

保護令走家事非訟可書面審理快速核發、免裁判費、抗告 10 日不停止執行;民事訴訟需開庭按比例繳費、上訴 20 日原則停止確定力。

Q12家暴保護令 vs 跟蹤騷擾保護令差在哪?

家暴保護令走家事非訟程序由被害人聲請;跟騷保護令走刑事程序由檢察官聲請,兩套制度跑錯法院會錯過黃金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護令程序(家事非訟)一般民事訴訟
程序速度可書面審理,緊急/暫時保護令可當日或數日內核發需開庭、書狀往返,數月至數年
抗告效力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家暴法 20 II)上訴中原則停止判決確定力
裁判費免徵(家暴法 10 III)依請求金額按比例計算
抗告期間10 日(家事事件法 93)20 日(民事訴訟法 440)

保護令程序(家事非訟)

程序速度
可書面審理,緊急/暫時保護令可當日或數日內核發
抗告效力
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家暴法 20 II)
裁判費
免徵(家暴法 10 III)
抗告期間
10 日(家事事件法 93)

一般民事訴訟

程序速度
需開庭、書狀往返,數月至數年
抗告效力
上訴中原則停止判決確定力
裁判費
依請求金額按比例計算
抗告期間
20 日(民事訴訟法 44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16 条(保護命令)+ 第 18 条(即時抗告)
韓國가정폭력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55조의2(피해자보호명령)+ 가사소송법 上 抗告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 28 條(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 30 條(复议程序)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GewSchG) § 1, § 2 + FamFG § 214a (einstweilige Anordnung Gewaltschutz)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515-9 à 515-13 (ordonnance de protection)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 + state-level Protection Order statutes +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870528 制定)

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但關於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之內容有異議時,得於保護令失效前,向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關於聲明異議之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保護令之執行機關及執行效力。

(0960305 全文修正)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酌修標點符號。

(1040123 修正)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保護令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三款之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依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適用該法第四編之規定。故關於保護令之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應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家事非訟程序之相關規定處理,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家事非訟程序所為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為免保護令之裁定於抗告中停止效力,爰於第二項增列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之規定。

  • 家事事件法法規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870528 制定)

明定保護令之執行機關及執行效力。

(0960305 全文修正)

酌修標點符號。

(1040123 修正)

一、保護令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三款之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依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適用該法第四編之規定。故關於保護令之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應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家事非訟程序之相關規定處理,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家事非訟程序所為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為免保護令之裁定於抗告中停止效力,爰於第二項增列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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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