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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1 條

  1. 1.保護令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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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護令執行依五款分工:金錢找法院(暫免執行費)、處遇找家防中心、其他找警察。

Q · 保護令拿到後對方不遵守,要找誰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保護令執行分五個窗口:第一款金錢給付(如扶養費、不動產禁處分)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第二款監督會面交往由相對人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款加害人處遇計畫由縣市家防中心執行;第四款禁止查閱戶籍學籍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第五款其他禁止接近、遷出、交付物品等由警察機關執行。走錯窗口等於白跑。

白話解讀

保護令拿到手不是終點,是起點。很多被害人以為法官一紙令下,加害人就會自動遵守,結果現實是:加害人繼續賴在家裡不搬、應付的扶養費不給、指定的加害人處遇計畫不去上課。這條法律在告訴你的是,每一種保護令內容都有一個對應的「執行窗口」,找錯窗口等於白跑。涉及金錢和不動產的直接找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且暫免執行費(這點很重要,一般強制執行是要先繳錢的);會面交往和加害人處遇找縣市政府;禁止查閱戶籍資料找戶政;其他的像是禁止接近、遷出住所、交付物品,都找警察。走錯窗口的後果不是被罵幾句,是你的時間被耗掉、加害人繼續囂張、保護令的有效期(通常兩年)一天天縮短。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為民事保護令的執行分工條款,將保護令執行依其內容性質區分為金錢給付(法院)、會面交往(主管機關)、加害人處遇(主管機關)、禁止查閱(相關機關)、其他禁制行為(警察)五種執行路徑,並對金錢給付項目特別賦予暫免徵收執行費的程序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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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令判了扶養費但對方不給,要等多久才能扣他薪水?

不用等。保護令本身就是強制執行名義,拿到保護令正本隔天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依家暴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暫免繳執行費。執行處通常 1-2 週內會發扣押命令到對方公司或銀行。內行人提示:聲請時一併提出對方的公司地址、銀行帳號(如果你知道的話),可以大幅縮短執行時程。如果你不知道對方在哪工作,可以請法院調閱勞保投保資料。

Q2加害人要去上的加害人處遇計畫不去上,我能怎麼辦?

直接打給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不是警察局。家防中心是處遇計畫的法定執行機關(第 3 款),他們會發函催告並記錄違反事實。累積兩次以上違反紀錄,你可以向檢察官告違反保護令罪,依家暴法第 61 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內行人提示:每次聯絡家防中心都要求他們給你書面回覆或記錄編號,這些是日後刑事告訴的重要證據。

Q3我只是想看一下孩子的戶籍資料,為什麼要申請禁止查閱?

你搞反了。禁止查閱的主體是「加害人」,不是你。保護令可以裁定加害人不得查閱你和孩子的戶籍、學籍、就醫等資料(第 4 款),避免他透過這些管道找到你。這類保護令由你向相關機關(戶政、學校、醫院)主動申請執行,主管機關會在系統裡標註禁閱。內行人提示:搬家後第一件事就是拿保護令去新住所的戶政事務所辦禁閱,同時去孩子的新學校通知校方。

Q4家暴法第 21 條是什麼?

保護令執行分工條款,將五種保護令內容分配給法院、主管機關、相關機關、警察四種執行窗口。

Q5保護令的五款執行窗口是什麼?

1 金錢給付→法院 2 會面交往→主管機關 3 加害人處遇→主管機關 4 禁止查閱→相關機關 5 其他→警察。

Q6暫免徵收執行費是什麼意思?

聲請保護令金錢給付強制執行時不必先繳執行費(一般 0.8%),這是家暴法給被害人的程序優惠。

Q7加害人處遇計畫是什麼?

法院命加害人接受認知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矯正課程,由縣市家防中心執行。

Q8保護令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執行?

拿保護令正本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書狀註明依家暴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暫免執行費。

Q9加害人不去處遇課程怎麼辦?

打給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舉報,累積兩次違反紀錄可告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 61 條)。

Q10聲請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

金錢給付項目依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暫免執行費,律師費 5-10 萬可選擇是否委任。

Q11怎麼證明加害人違反保護令?

蒐集對話紀錄、未匯款銀行明細、加害人未到場照片、家防中心書面回覆、警察報案紀錄。

Q12違反保護令找警察 vs 找家防中心差在哪?

禁止接近、遷出住所打 110 找警察;加害人處遇、會面交往找家防中心或社會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執行窗口費用法律依據
金錢給付法院民事執行處暫免執行費家暴法 21-I-1
加害人處遇縣市家防中心家暴法 21-I-3
監督會面交往縣市主管機關家暴法 21-I-2
禁止查閱戶政/學校/醫院家暴法 21-I-4
其他禁制(接近/遷出)警察機關(110)家暴法 21-I-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10条(保護命令)+ 民事執行手続
🇰🇷 韓國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55조의2(보호처분 집행)+ 가정폭력방지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29-32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 (GewSchG) § 1 + § 4 / ZPO § 890 (Zwangsvollstreck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515-9 à 515-13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1136-3 à 1136-15 (ordonnance de protection)
🇺🇸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 + 18 U.S.C. § 2266 (Full Faith and Credit) + 各州 Protection Order Enforce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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