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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令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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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法(例如安全維護計畫、陪同服務(陪同保護令聲請、偵訊、出庭、法律諮詢)、經濟扶助、法律諮詢、就業服務、心理諮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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