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11933 號
要旨
為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權益,民事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裁定書類例稿中,增列提醒被害人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相關資訊等提示語
主旨
檢送本院修正之民事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裁定書類例稿共 3 份,請轉知所屬參考使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內政部 100 年 5 月 16 日台內防字第 1000100766 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文略以:「鑒於保護令核發後,仍有被害人不知或未依規定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相關資訊,致影響其權益,為周全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權益福祉,惠請建議法院裁定該款保護令時增列提示語以提醒被害人依規定申請註記,俾維護被害人等之權益。」爰據此參酌實務需要,檢視修正旨揭例稿,供相關人員參考。
三、旨揭例稿已另移請本院資訊管理處建置於第一、二審民事審判系統及替代法官審判作業系統單機版有關原民事保護令之共用例稿,並張貼於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家事業務專區/家事裁判參考例稿)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及審判資訊服務站/家事業務專區/令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