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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2.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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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護送被害人)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II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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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陪同至上車及進入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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