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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0232 號
要旨
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事件,免徵聲請費;被害人或權利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 條或第 25 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暫免徵收執行費。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核發、撤銷、變更、對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聲明異議、抗告、更審、再審等案件,仍援用「家護(通常保護令)、暫家護(暫時保護令)、緊暫家護(緊急保護令)」相關案號分案
主旨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下稱本法)總統業於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為利實務運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法修正後涉及法院權責部分之重點如附件 1,本法條文及內政部提供之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已張貼本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domestic),請逕行下載參閱。
二、自本法生效之日(96 年 3 月 30 日)起,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事件免徵聲請費,另被害人或權利人依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 條或第 25 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暫免徵收執行費,請轉知所屬特別注意。
三、本法所定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核發、撤銷、變更、對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聲明異議、抗告、更審、再審等案件,仍援用「家護(通常保護令)、暫家護(暫時保護令)、緊暫家護(緊急保護令)」相關案號分案。
四、本院訂頒之相關法規、聲請書狀及裁定參考例稿,刻正函請各法院提供全盤修正意見,於各該修正建議彙整定稿前,暫先參酌本法,提供聲請書狀參考範例及裁定參考例稿暫定版如附件 2(本院網站張貼之聲請書狀參考範例、法院裁判書類系統關於保護令之裁定參考例稿已配合修正);各法院已印製並提供予當事人使用之紙本聲請書狀參考範例,仍得繼續使用,但宜請當事人視實際需要,自行依本法增刪所需之內容。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會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