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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5518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法院於核發民事保護令時,如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料,應加註警示語提醒

主旨

請各法院轉知所屬於核發民事保護令時,如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等資料時,請加註警示語提醒被害人,俾維護被害人等之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60266 號函辦理。二、旨揭事件,本院前已檢視修正民事保護令事件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裁定書類例稿,於裁定例稿增列「本裁定命相對人不得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及其他相關資訊者,其執行應由聲請人持本保護令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學校、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之教示文字,並於100 年 6 月 3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11933 號函知在案。為保障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等之權益,如民事保護令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資料時,請如旨揭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載於法學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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