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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0255 號
要旨
為維護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人身安全、免於心理恐懼,請各地方法院規劃出庭安全通道或相關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並於服務處設置開庭顯示燈號連線系統及警鈴
主旨
有關地方法院後續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情形,補充提示如說明,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本院 98 年 3 月 2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1 號函,諒達。
二、有關法院協助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本院業於98 年 3 月 2 日以前函提示在案,惟迄今仍有部分法院未於家庭暴力服務處內設置警鈴,請依該函意旨辦理。
三、另為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免於心理恐懼,併請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因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多有反應,被害人或陪同之社工須至服務處外,始能得知開庭進度,於被害人之人身安全維護,顯有不足,冀於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設置開庭顯示燈號連線系統。
(二)又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之長程目標,請各地方法院視實際狀況規劃出庭之安全通道或相關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如法警人員之陪同)。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除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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