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07492 號
要旨
為採取符合家事調解事件當事人安全需求之適當措施,於寄發第一次家事調解事件之調解期日通知書時,應一併寄送「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以有利評估
主旨
請轉知所屬於寄發第一次家事調解事件之調解期日通知書時,應一併寄送「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參考例稿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為營造友善、安全出庭環境,落實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第 1 項、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7條等規定,請督促所屬切實辦理,以利評估、採取符合家事調解事件當事人安全需求之適當措施。
二、旨揭評估表已置於本院內部網站(首頁/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家事業務/家事調解專區)供參;各法院並得視在地需求及資源,酌予增修評估表內容,以利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