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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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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
(社工人員陪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
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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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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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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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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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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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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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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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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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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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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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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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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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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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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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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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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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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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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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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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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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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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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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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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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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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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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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未成年人、被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要表達自己的意願或陳述意見,法院必須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且可以陳述意見。如果需要,法院可以為他們提供友善的環境,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他們的隱私和安全。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未成年人要在法院裡陳述自己的意見,法院就必須通知相關的機關派遣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且可以讓他們陳述意見。如果需要,法院也會提供一個友善的環境,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他們的隱私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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