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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社工人員陪同)

  1.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 2.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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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規範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在家事程序中陳述意見時,法院應通知社工陪同並得隔別訊問。

Q · 小孩在法院問話時可以有社工陪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1 項,法院在詢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認為必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且該陪同人員得陳述意見。第 2 項並授權法院得隔別訊問、提供友善環境、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隱私安全。當事人或律師可在開庭前具狀向法院聲請啟動此程序。

白話解讀

法庭對一個八歲小孩來說是什麼?一個滿是陌生大人、穿黑袍的人坐在高高的台上、爸媽各坐一邊互相指責的房間。在這個環境裡要他開口說「我想跟誰住」,等於要他赤裸裸站在父母的戰場中間選邊站。這條法律做了一件事:幫這個孩子叫來一個「自己人」。社工陪在旁邊,不是來幫法官問話的,是來幫孩子穩住情緒、確保他說出來的是真心話而不是被哪一方教好的台詞。法院還可以把爸媽隔開,單獨在一個讓小孩安心的空間裡聽他說。這不只是人道考量,而是程序正義的核心:一個在恐懼中說出的話,不是證據,是汙染。同樣的保護也適用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成年人,他們在法庭上同樣可能因為壓力而無法表達真實意願。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建立家事程序中弱勢陳述者(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陪同人員制度」與「隔別訊問制度」,授權法院通知社工陪同、隔離當事人、提供友善環境,確保陳述內容是真實意願而非恐懼下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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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孩幾歲以上法官才會問他意見?

法律沒有硬性年齡門檻,但實務上法官通常會聽取七歲以上小孩的意見,因為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賦予滿七歲未成年人程序能力。五、六歲的孩子如果表達能力還可以,法官也可能詢問。重點不是年齡,而是孩子能不能理解問題並表達意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孩子還小但表達能力不錯,可以主動向法官說明,請求給孩子表達意見的機會。

Q2社工陪同要自己付錢嗎?

不用。法院通知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指派的社工,這是公務派遣,費用由政府負擔。如果自己另外找民間社福機構的社工,那是個人選擇與費用,未經法院同意不一定能進法庭。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派來的社工有「得陳述意見」的法定權限,民間社工沒有。用公的,不只免費,法律效力也不同。

Q3如果社工說的跟小孩說的不一樣,法官聽誰的?

法官不是二選一。社工的陳述是補充觀察(情緒狀態、生活環境訪視結果),孩子的陳述是意願表達,兩者功能不同。若社工觀察到孩子言語和行為矛盾(嘴上說想跟爸爸但一提到爸爸就緊張),法官會特別注意。內行人提示:社工陳述意見雖非鑑定人法定效力,但實務上法官非常重視,因為社工觀察往往比一次性法庭問話更貼近真實。

Q4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社工陪同是什麼?

法院問未成年或受監護人意見時必要者應通知社工陪同在場並得隔別訊問,是弱勢陳述者保護機制。

Q5社工陪同跟程序監理人差在哪?

社工陪同是現場陪伴 + 觀察陳述意見;程序監理人是法定代理,依第 15 條另案聲請。

Q6什麼叫隔別訊問?

法院將當事人請出陳述空間,讓弱勢陳述者在無壓力環境中表達真實意願的程序措施。

Q7適用範圍包含哪些人?

未成年人 + 受監護宣告之人 + 受輔助宣告之人,涵蓋兒童與失智長輩等弱勢族群。

Q8如何聲請社工陪同?

開庭前具狀向家事法院聲請依第 11 條通知社工,並建議同時聲請隔別訊問。

Q9聲請社工陪同要多少錢?

完全免費,公務派遣由政府負擔。律師代擬聲請狀視個案約 0-5000 元。

Q10怎麼證明有陪同必要性?

孩子年齡小、雙方衝突激烈、教唆風險高、情緒不穩、家暴背景等具體事實。

Q11聲請後多久法院會安排?

通常 2-4 週,需時間通知社會局派員,臨時提的可能被改期。

Q12社工陪同 vs 程序監理人哪個保護力強?

程序監理人有代理權代理層級更高但啟動門檻嚴;社工陪同門檻較低、即時性強,兩者可同時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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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方式法院通知主管機關派員聲請後法院裁定
角色定位陪同 + 陳述觀察意見為弱勢陳述者法定代理
費用公務派遣免費酬金由國庫或當事人負擔
法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家事事件法第 15-16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65 条(未成年子の意思把握) + 児童虐待防止法第 13 条の 3
🇰🇷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 12 조 + 아동복지법 제 22 조의 4(아동 진술 보조인)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10 條(涉未成年人案件詢問規定)
🇩🇪 德國FamFG § 159 (Persönliche Anhörung des Kindes) + § 158 (Verfahrensbeistand)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88-1 (audition de l'enfant) +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38-1 et suivant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611(a) + stat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 + child advocate (GAL)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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