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社工人員陪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社工陪同 II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