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社工人員陪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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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社工陪同
II 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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