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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9368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或證人,其安全出庭環境及審理期間之人身安全保障之辦理事項

主旨

為維護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或證人之安全出庭環境及審理期間之人身安全保障,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第 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第 1 項、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7 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點、第 19 點等規定辦理。

二、為營造友善、安全出庭環境,落實上開人身安全相關規定,本院曾分別以 98 年 12 月 23 日及 105 年 3 月 1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30255 號、第 1050007492 號秘書長函(附件 1、2) ,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規劃出庭安全通道或相關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及檢附「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隨同通知書寄發,以利評估、採取符合家事事件當事人、關係人或證人安全需求之適當措施,爰請督促所屬切實辦理。

三、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將於近期邀請各法院家事庭庭長等同仁,舉辦少年及家事法庭人身安全維護研商會議,期透過各法院經驗分享,強化法院人身安全作業及安全需求措施,並請留意本院後續通知。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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