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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調解委員應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調解;每次調解程序終結後,並應注意使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陪同其出庭之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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