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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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7條,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應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在每次調解程序結束後,家事調解委員應特別留意,確保家庭暴力的被害人、陪同其出庭的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能夠優先安全離開相關場所。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安全,確保他們不再受到進一步的傷害。在調解結束後,家事調解委員有責任確保相關人員的安全,並對可能的危險情況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提供安全出口、聯繫保護單位或警察等。這樣做可以確保調解過程不會對被害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造成進一步的威脅或危害。
相關函釋 3 則
- 家事調解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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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