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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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8條,當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得知有疑似家庭暴力(包括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各款或第54條第1項情形之一時,應適當處理並根據規定向相關負責機關通報。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對於疑似家庭暴力的情況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特定情形,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並向負責處理此類情况的機關報告。這是為了保障可能受到傷害的家庭成員的權益和福祉,並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幫助和保護。
- 家事調解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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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