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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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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含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妥適處理並依規定通報權責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8條,當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得知有疑似家庭暴力(包括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各款或第54條第1項情形之一時,應適當處理並根據規定向相關負責機關通報。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對於疑似家庭暴力的情況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特定情形,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並向負責處理此類情况的機關報告。這是為了保障可能受到傷害的家庭成員的權益和福祉,並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幫助和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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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8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含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