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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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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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因行調解而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時,應保守秘密。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家事調解委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對於所知悉的他人職務或業務上之秘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都要保密不外洩。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尊重對方的敏感資訊。家事調解委員有義務遵守保密的原則,不得將這些秘密或涉及隱私的資訊洩露給任何第三方。若委員違反這項要求,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項規定目的在於鼓勵當事人積極參與調解,並讓他們放心地分享相關的個人資訊,以便更好地解決家庭爭議。保密的原則可以建立當事人對委員的信任,使他們更願意坦誠地討論和解決問題。同時,這也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避免他們的敏感資訊在公眾中被揭露或濫用。 作為家事調解委員,必須堅守專業倫理和保密義務,妥善處理所知悉的秘密資訊,並確保其他人無法獲取或利用這些資訊。若有任何違反保密的行為,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破壞調解的公正性和建立的信任,並引起相應的法律問題。因此,家事調解委員應該認真遵守這項規定,確保所有訊息和資訊的機密性和保密性,以促進有效和負責任的調解過程。
- 家事調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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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