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19111 號
要旨
法院處理民事保護令、家事調解與涉及家庭暴力等家事事件之相關注意事項
主旨
法院處理民事保護令、家事調解與涉及家庭暴力之家事事件時,應注意依說明所示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時,請依規定於核發後 24 小時內,將裁定正本發送予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緊急保護令並應先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18 條第 1 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點參照)。為維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含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之安全,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裁定,亦得參酌緊急保護令方式,先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
二、為協助法院落實發送民事保護令,本院已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審判系統之家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增設警示功能,當書記官於民事保護令字別之事件「收受原本」欄位輸入收受日期時,電腦視窗將出現提示文字,當日未完成「交付送達」及「正本發出」者,將出現警示文字,提醒注意。
三、處理民事保護令或涉及家庭暴力之家事事件,須通知被害人出庭時(包括其為當事人、聲請人或關係人情形),應併寄送本院 103 年12 月 24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35565 號函附之「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以利其瞭解得聲請隔別訊問或陪同出庭等事項;另有英、日、越南、印尼、韓、泰、馬來及緬甸文之前開通知書中外文對照本,供參考使用。
四、為利評估及採取維護家事調解事件當事人安全之適當措施,法院於寄發第 1 次家事調解事件之調解期日通知書時,應一併寄送「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本院 105 年 3 月 1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50007492 號函諒達)。法院知悉家事調解事件之當事人間有涉及家庭暴力之情事時,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7 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0 條、第 17 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點及第 30 點等規定辦理。
五、說明三及四所示通知書及評估表,已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家事/家庭暴力防治;家事調解/家事調解業務表單),請自行下載運用。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