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12 條
- 1.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
- 2.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3.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 4.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
- 5.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
- 6.第一項之審理及第四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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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允許視訊開庭,2023 年修法擴及社工、程序監理人、通譯等所有家事程序參與者。
Q · 家事案件可以聲請視訊開庭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社工、程序監理人、通譯等所有依法參與家事程序之人,皆得以視訊設備遠端參與審理。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職權啟動,並應徵詢雙方意見。視訊期日通知書應載明設備所在處所;筆錄經陳述人簽名後傳回訊問端法院,法律效力與實體開庭相同。
白話解讀
離婚案開庭那天,你人在高雄,法院在台北。請一天假、搭高鐵來回五千多、到了之後可能只講十分鐘就結束。下次開庭再來一趟。這是很多家事案件當事人的日常。2023年修法之後,法官可以讓你用視訊開庭,不用本人到場。不只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社工、程序監理人、甚至通譯,全部可以遠端參與。筆錄透過傳真或電子設備傳到你那邊簽名再傳回去,法律效力跟你人坐在法庭裡一模一樣。但有一個前提:法院會先問雙方的意見。如果另一方強烈反對而法官認為確實不宜視訊(例如需要當面觀察證人表情),法官可以不准。這不是你說要就能要的權利,而是法院裁量後給你的便利。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為視訊審理規範,允許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含社工、程序監理人、通譯等),於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條件下遠端參與審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啟動,需徵詢雙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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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事件法 12 條為什麼要先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及相關規定確立丙類、丁類家事事件,於起訴或聲請前應經法院調解。目的是:(1) 避免對立升高 (2) 保護未成年子女 (3) 降低司法負擔 (4) 促成合意解決。除特殊情形(如保護令、緊急狀況)外,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等案件需先調解。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12。
Q2調解失敗會怎麼樣?▾
調解不成立後,法院自動轉為訴訟程序,依家事事件法審理。調解期間可作為日後舉證的參考(但保密部分不得引用)。實務上調解期間多為 1-2 個月。調解 → 訴訟流程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12。
Q3可以拒絕出席調解嗎?▾
可以,但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和解誠意。若明顯拒絕溝通、多次無故缺席,法院會記錄並影響後續訴訟。若有正當理由(出差、疾病)應於期日前陳報。出席策略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12。
Q4調解筆錄有法律效力嗎?▾
有。依家事事件法 30 條,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雙方達成合意並簽字後,即具執行力,可聲請強制執行。調解成立書範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family-1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ideo_hearing | in_person_hearing |
|---|---|---|
| 適用範圍 |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社工、程序監理人、通譯等所有家事程序參與者 | 傳統實體到場,無範圍限制 |
| 啟動門檻 | 法院認為必要時 + 徵詢雙方意見後依職權或聲請 | 預設模式,不需特別聲請 |
| 適用情境 | 距離遠、照顧責任、行動不便、家暴隔離、國外證人 | 需當面觀察互動、家事複雜爭點、需現場勘驗 |
| 筆錄程序 | 傳真或電子傳送 → 陳述人確認簽名 → 回傳訊問端法院 | 當場確認、當場簽名 |
| 法律效力 | 與實體開庭相同 | 傳統正式效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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