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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1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場所、必要軟硬體設備及協助,供地方政府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並得提編概算以應實際需要
主旨
有關地方法院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情形,提示如說明,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旨揭條文,地方法院應提供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下稱服務處)所需場地、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為應服務處辦公需求,各法院提供之設備不宜過於老舊,並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年度提編概算,以應所需。
二、另法院提供之必要軟硬體設備及相關協助,經彙整結果大致如下,提供參考:標示牌、辦公桌椅、當事人座椅(桌)、辦公用品、照明燈具、電話機、電話專線、傳真機、影印機或列印服務、電腦、印表機、碎紙機、警鈴、最新版六法全書、服務處附近有查詢庭期資訊之設施或服務、民眾意見箱(名稱建議統一為「對○○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意見箱」)及法院宣導品,服務處之清潔打掃等。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除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外,請轉行查照)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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