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8 條
- 1.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 2.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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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保護令核發後 24 小時內須送達當事人、被害人、警察、地方主管機關並登錄系統。
Q · 保護令核發後幾小時內要送達?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8 條第 1 項,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緊急保護令另依第 16 條規定處理),應於 24 小時內發送四個對象:當事人(含相對人)、被害人、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2 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登錄保護令並供執行機關查閱,這是警察接報家暴後能在勤務系統查到當事人保護令的制度根據。
白話解讀
保護令到手,很多人以為戰爭結束了。其實戰爭才剛進入執行階段。這條告訴你一個關鍵事實:保護令核發後的24小時內,法院必須把這張紙送到四個地方,加害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一個都不能少。為什麼是這四個?因為保護令要真正產生保護效果,這四環缺一不可。加害人沒收到,他可以主張不知情,違反了也難追究刑責;警察沒收到,你報案時他們在系統上查不到你有保護令;地方政府沒登錄,整個執行網絡就斷鏈。這24小時不是普通的行政作業時間,是你的安全防線從紙面走到現實的關鍵窗口。更重要的是第二項:所有保護令都會被登錄進系統,執行保護令的機關隨時可以查閱。這就是為什麼接報家暴的警察可以在幾分鐘內知道「這個地址的人有保護令」,並用完全不同的方式處置現場。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8 條為民事保護令送達與登錄程序規定,要求法院於核發保護令後 24 小時內將文書發送至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系統登錄,建構保護令執行網絡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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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令核發後幾小時內要送達?▾
24 小時內,緊急保護令除外,須送達當事人、被害人、警察、地方主管機關四方。
Q2保護令送達哪四個對象?▾
當事人(含相對人)、被害人、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Q3對方沒收到保護令我還受保護嗎?▾
保護令對聲請人從核發起生效,對相對人的完整拘束力等送達後啟動。
Q4警察怎麼知道我有保護令?▾
靠第 18 條第 2 項的登錄制度,地方主管機關登錄後警察勤務系統可即時查閱。
Q5對方故意躲不收保護令怎麼辦?▾
法院會進行公示送達,且故意規避行為日後在違反保護令罪中是知情要件的間接證據。
Q6緊急保護令的送達規定一樣嗎?▾
緊急保護令依第 16 條第 4 項另有規定,法院應於 4 小時內核發並立即執行送達。
Q7超過 24 小時還沒送達怎麼辦?▾
回法院書記處反映要求補正,並保留通話紀錄作為證據。
Q8保護令登錄系統哪些機關可以查?▾
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2007 年修法後限定執行機關才能查閱,避免濫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通常保護令_18條 | 暫時保護令_18條 | 緊急保護令_16條4項 |
|---|---|---|---|
| 送達時限 | 24 小時內 | 24 小時內 | 4 小時內核發並立即送達 |
| 送達對象 | 當事人、被害人、警察、地方主管機關 | 當事人、被害人、警察、地方主管機關 | 同左,但程序更急迫 |
| 登錄程序 | 地方主管機關登錄,供執行機關查閱 | 同左 | 同左,且需即時通報 |
| 對相對人生效時點 | 送達相對人時 | 送達相對人時 | 核發時對聲請人生效,警察可即時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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