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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2.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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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護令Exc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II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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