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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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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聲請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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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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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
相對人
核
發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
家庭暴力
兒童及
少年
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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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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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聲請及審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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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執行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父母子女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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