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7 條
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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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暴法第 17 條規定遷出令與遠離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效,保護令仍持續有效。
Q · 我心軟讓他回家了,保護令是不是就自動失效?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7 條,遷出令與遠離令(即家暴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4 款)不因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或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留下或靠近而失效。意思是:你口頭原諒、你開門讓他回家、你和他重新同居,保護令的法律效力都不會消失,相對人從踏進保護範圍那一刻起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第 61 條)。要讓相對人合法回來,唯一路徑是依家暴法第 15 條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保護令。
白話解讀
保護令這個東西,你可能一直誤會它的性質。你以為它像一份你向法院申請的禁止令,你可以同意、可以撤回、可以網開一面。錯了。保護令是國家公權力對相對人下的命令,不是你和他之間的約定。他違反了,違反的是法律,不是你的意願。這就是為什麼本條規定,就算你口頭同意他回家、不離開,保護令還是有效,他還是在違法,警察接獲報案還是可以處理。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家暴有個惡名昭彰的循環:暴力、道歉、原諒、又暴力。如果法律允許一句「算了」就讓保護令失效,整個保護網會被這個循環吃光。104年修法更關鍵:把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也納入保護對象。意思是,就算你(大人)願意給對方第二次機會,你也不能替你的孩子決定他們要不要繼續暴露在危險裡。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7 條為遷出令與遠離令的「效力鎖定條款」,明文規定法院核發之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遷出令)與第 4 款(遠離令)保護令,不因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同意而失其效力。此條確立保護令係國家公權力對相對人之命令,並非當事人間之私人協議,是 96 年修法奠定、104 年擴及目睹兒少之家暴防治制度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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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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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令期間我同意他回家會怎樣?▾
保護令仍有效,他一回家就違反家暴法第 61 條,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Q2我能私下取消保護令嗎?▾
不能。要撤銷必須依家暴法第 15 條向法院聲請。
Q3目睹家暴的小孩也被保護嗎?▾
104 年修法後,目睹家暴兒少被獨立納入保護對象,你不能替他們同意加害人靠近。
Q4違反保護令會被關嗎?▾
依家暴法第 61 條,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Q5保護令幾年到期?▾
通常保護令最長 2 年,期滿前可聲請延長(家暴法第 15 條)。
Q6鄰居報警我說沒事,警察還會處理嗎?▾
會。保護令效力獨立於被害人意願,警察仍可依本條處理相對人。
Q7他只回家拿東西算違反嗎?▾
算。只要踏入禁區或接近被害人,不論時間長短皆構成違反。
Q8保護令還有效時我和他復合怎麼辦?▾
立刻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否則他持續處於違法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vate_settlement | protection_order |
|---|---|---|
| 效力來源 | 當事人間合意 | 國家公權力命令 |
| 失效方式 | 雙方同意即可解除 | 僅得依家暴法第 15 條經法院裁定撤銷 |
| 違反後果 | 民事違約 | 刑事責任,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家暴法第 61 條) |
| 第三人報案 | 通常無效 | 警察可逕行處理,不依被害人配合 |
| 目睹兒少保護 | 無 | 104 年修法後獨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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