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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2.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3.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4.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5.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6.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7.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並自撤銷或變更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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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II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III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不含定子女會面交往、命給付費用、命交付費用、命處遇計畫、命負擔律師費)之命令。 IV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V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VI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VII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緊急保護令:4小時內書面核發 暫時、通常保護令(§ 18):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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