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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0692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應注意於結案後立即報結,並應注意暫時保護令之核發,應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項規定

主旨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應於結案後逐案即刻報結,緊急保護令事件尤應注意依限如實報結,請 查照。

說明

近來相關統計報表顯示,緊急保護令終結事件之經過日數有逾 10 日至 4月不等。經瞭解多因書記官未於結案後即刻報結所致,甚或有遲至辦理視為通常保護令聲請之分案作業再報結,或於通常保護令終結時再一併報結之情形(暫時保護令事件亦有類似狀況)。為免外界誤會,且忠實呈現法院辦理情形,爰請各法院應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並切實如旨揭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之行政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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