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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277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檢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聲請通常保護令」、「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及「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中文與英文、日文、越南文、印尼文及馬來西亞文等對照參考譯本

主旨

檢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聲請通常保護令」、「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及「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之英、日、越南、印尼及馬來西亞等 5 國中外文對照參考譯本共 20 份,請轉知所屬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 104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例稿修正,本院已委請專人翻譯完成旨揭中外文對照參考譯本,俾利外籍或新住民當事人瞭解旨揭書狀內容。

二、為便利法院及民眾參考,旨揭司法文書之中外文對照參考譯本已置於本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首頁/業務綜覽/少年及家事/書狀範例中文外對照參考)及相關網頁(聲請狀:本院首頁/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編號 63-65 民事保護令事件之外語部分;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本院法學檢索「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規之附件)。各界如對外國語文譯本部分有意見或指正者,亦請逕以電子郵件告知([email protected])。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財團法人法○扶助基金會(請轉各地分會)、財團法人勵○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現○婦女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台○防暴聯盟、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婦○新知基金會、財團法人伊○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民國新○性聯合會、財團法人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彰化縣真○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嘉義縣新○婦女協進會、社團法人臺南市女○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花蓮縣兒○暨家庭關懷協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婦幼中心、財團法人宜蘭縣溫○家庭促進協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277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檢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聲請通常保護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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