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5 條
- 1.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2.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 3.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 4.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 5.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 6.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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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2 年以下,期間屆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 2 年可無限次聲請,聲請延長期間原保護令繼續有效至法院裁定為止。
Q · 保護令到期會自動延長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 2 年,到期不會自動延長。期間屆滿前必須主動聲請延長,每次最多 2 年、可無限次聲請。民國 112 年新法保證:聲請延長期間,原保護令繼續有效到法院裁定為止,沒有空窗期。檢察官、警察機關、家防中心也可代為聲請。
白話解讀
保護令拿到手的那一刻很多人覺得「我安全了」,但這張紙有個常被漏掉的細節:它有期限。最長2年,時間到就消失,加害人在法律上又可以靠近你。第15條的精髓不只是告訴你有期限,而是告訴你三條你必須知道的路:第一,期間屆滿前你可以聲請延長,每次2年、可以無限次延長,不是延完一次就沒了;第二,你不敢自己面對加害人可能的報復,民國104年修法後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可以替你聲請延長,這是很多受害者不知道的隱藏條款;第三,民國112年最新修法解決一個很實務的黑洞:你聲請延長的期間,就算原本的保護令在法院裁定前到期,它依然繼續有效。這三個機制疊起來,才是你真正從「保護令會失效」這個惡夢裡完整脫身的路線。
法律定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規範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2 年以下)、延長機制(每次 2 年可多次聲請)、代聲請人範圍(檢察官 / 警察 / 主管機關)、過渡期保障(聲請延長期間原保護令繼續有效),構成家暴被害人持續性民事保護的時間規則總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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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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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護令到期後可以延長嗎?▾
可以。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每次 2 年、可無限次聲請
Q2保護令延長要找誰聲請?▾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防中心都可聲請
Q3保護令到期那天延長還沒裁定怎麼辦?▾
民國 112 年新法保證原保護令繼續有效至裁定為止
Q4保護令可以撤銷或變更嗎?▾
當事人或被害人可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Q5保護令延長有次數上限嗎?▾
沒有上限,每次 2 年可無限次聲請
Q6保護令延長要準備什麼證據?▾
近期騷擾紀錄、目擊者、監視器、對方違反保護令紀錄
Q7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期限差在哪?▾
暫時保護令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通常保護令 2 年
Q8保護令期間相對人想回家可以聲請變更嗎?▾
可,但要證明狀況改變,建議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duration | extension | issuer | application_period |
|---|---|---|---|---|
| 通常保護令 | 2 年以下 | 每次 2 年、可無限次 | 法院(審理程序) | 屆滿前聲請延長 |
| 暫時保護令 | 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 | 不適用(性質為過渡) | 法院(得不經審理) | 通常保護令核發即失效 |
| 緊急保護令 | 至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 | 不適用 | 法院(4 小時內核發) | 急迫危險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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