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0480 號
要旨
司法院完成「家庭暴力被害人資料及警示整合功能」及「民事保護令即時通知功能」,以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及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司法環境
主旨
為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及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司法環境,本院業已完成「家庭暴力被害人資料及警示整合功能」及「民事保護令即時通知功能」,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一、二審法院民事、刑事、家事等法庭庭長、法官、書記官及分案室人員。
說明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第 6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辦理。
二、旨揭功能重點說明如下:
(一)家庭暴力被害人資料及警示整合功能:
1.為免家庭暴力相對人利用司法程序接觸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及特定家庭成員個人資料,程式設定被害人與相對人互為對應關係,於法院民、刑、家事事(案)件分案室人員完成案件受理後,系統自動比對資料庫資料,如有符合條件者,即列印資料提示法官及書記官注意相關保護令案件及保密規定【詳見「保護令案件列表(案件基本資料建立)」】。
2.承辦股法官(或書記官)如需單筆查詢,可開啟「司法院家暴被害人系統」,輸入「法院別」及擇一輸入「案號」、「姓名」、「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詳見「家暴被害人案件查詢」使用手冊)。
3.為完備家庭暴力被害人資料庫,供他院或他案查詢,進而周妥保護被害人個人資訊,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書記官,於法院核發、駁回、撤銷、變更、抗告駁回或當事人撤回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時,確實登載於「司法院家暴被害人資料庫」(詳見「辦案進行簿保護令相關資料維護」使用手冊)。
4.另緊急/暫時保護令,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或法院核發、駁回通常保護令時,失其效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6 項參照),家事庭書記官於維護資料時,「保護令效期」欄位請輸入「2 年」,以完成存檔功能。
(二)民事保護令即時通知功能:
1.為提升行政效能,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書記官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當事人、被害人及相對人住居所警察機關時,得利用「民事保護即時通知功能」即時發送電子公文通知,並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可供查詢及列印【詳見「函稿電子公文列印」及「電子公文通報保護令警示(檢查單整批維護)或(終結要旨整批登錄)」使用手冊】。
2.考量家庭暴力被害人可能囿於家庭因素撤回民事保護令之聲請,為周妥保護其人身安全,本案撤回聲請之通知例稿,得載明請警察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酌情提供適切協助,請參考運用。
三、為精進系統功能,如對旨揭功能有任何增修意見,得以資訊室問題反應單提出,或逕以電子郵件向本案承辦人反映。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26)、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司法院民事廳、司法院刑事廳、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函示專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