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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辦公處所之廢棄物應洽合法之環境清潔機構,定期清除。不用物品或廢料,應妥善處理。隱僻地點,應保持清潔,不得堆積垃圾或廢棄物,並應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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