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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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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清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清潔的內容是司法機關與周邊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溝通,共同協力維護環境的清潔。根據此法規的要點,司法機關需要主動和周邊單位保持聯繫,以確保環境的清潔和有序。這可以包括與環保機關、居民團體、住戶等保持溝通,共同討論並解決可能影響環境的問題。例如,如果周邊有所屬機關或住戶存在環境衛生問題,司法機關可以及時協調與解決,確保環境的整潔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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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68 條規定:「六十八、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清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