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清潔。
司法機關應與毗連之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聯繫,共同維護環境清潔的內容是司法機關與周邊機關、團體或住戶保持溝通,共同協力維護環境的清潔。根據此法規的要點,司法機關需要主動和周邊單位保持聯繫,以確保環境的清潔和有序。這可以包括與環保機關、居民團體、住戶等保持溝通,共同討論並解決可能影響環境的問題。例如,如果周邊有所屬機關或住戶存在環境衛生問題,司法機關可以及時協調與解決,確保環境的整潔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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