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一、節約用電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設中央空調系統或使用空調設備之辦公處所,應指定專人管理。 (二)耗電量較多之單位,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用電目標及執行計畫。 (三)設有空調設備之辦公處所,應於修建建築物時注意加強隔熱設施。 (四)使用冷氣機時,溫度儘量保持攝氏二十六度至二十八度之間,並經常保持相對濕度百分之四十至六十之間。 (五)三樓以下或升降層數未逾三層者,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外,應避免使用電梯。 (六)電氣設備,儘量採用省電設施,不用時應立即關閉。辦公處所之電燈開關處宜酌設隨手關燈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