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十二、節約用瓦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瓦斯設備應定期檢查,並加設漏氣警報裝置。 (二)瓦斯使用後,應隨時關閉。 (三)瓦斯設備達汰換年限或已不堪用者,應即更新。 (四)瓦斯設備較多之單位,應派專人管理。
七十二、節約用瓦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瓦斯設備應定期檢查,並加設漏氣警報裝置。 (二)瓦斯使用後,應隨時關閉。 (三)瓦斯設備達汰換年限或已不堪用者,應即更新。 (四)瓦斯設備較多之單位,應派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