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節約用瓦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瓦斯設備應定期檢查,並加設漏氣警報裝置。 (二)瓦斯使用後,應隨時關閉。 (三)瓦斯設備達汰換年限或已不堪用者,應即更新。 (四)瓦斯設備較多之單位,應派專人管理。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72 條規定了節約用瓦斯的注意事項,包括:(一)定期檢查瓦斯設備,並裝設漏氣警報裝置。(二)使用瓦斯後應及時關閉。(三)瓦斯設備達到汰換年限或已經無法使用時,應立即更換。(四)擁有較多瓦斯設備的單位應指定專人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告,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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