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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執行機關就審判中案件之監察通訊,以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報請許可銷燬時,法官應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執行通訊監察資料銷燬,報請派員在場,法院應派適當之人員到場。(本法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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