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法院宜按月指派庭長或法官率同專責人員至建置機關或執行處所監督執行通訊監察情形。受指派人員應製作監督紀錄備查。(本法十六、施行細則三十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