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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法院監督偵查中案件之通訊監察,得隨時以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定期派員至建置機關或執行處所監督,或使用電子設備為線上監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行之。但應作成紀錄備查。(本法十六、施行細則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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