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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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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之通知,係事務性之訓示規定,法院於審查後,得命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辦理,並以法院名義通知。(本法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關於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之通知,該條規定明確表示,法院可命令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人員進行事務性的通知,並以法院名義進行通知。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之規定,法院可以利用這項規定來對參與通訊監察案件的相關人員進行通知,以確保相關程序的順利進行。例如,法院可以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參與案件的聽證或審判程序。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通訊監察案件的有效進行,並保障人民的權益。

  • 訓示規定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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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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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之通知,係事務性之訓示規定,法院於審查後,得命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