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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法院應注意執行機關有無確實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記載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相關資料,報由檢察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審查,法院於通知受監察人時,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僅須通知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通訊資料之意旨。(本法十五、施行細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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