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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法院對於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應詳為審查,妥適決定,並注意有無於陳報後每三個月補行陳報不通知之原因是否消滅。(本法十五、施行細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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