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之一、偵查中案件,僅檢察官得聲請、補行聲請或核轉許可司法警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機關不得逕向法院聲請。 法院受理聲請核發或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應注意有無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與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如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等罪,自毋庸向法院聲請,應逕予駁回。 法院受理聲請核發或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應儘速妥適辦理,並準用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審查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認為並無違反法律規定者,因聲請人之調取已執行完畢,本應交回調取票,為免程序繁瑣,法院可逕於聲請書批示「核備」;如認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者,則於聲請書批示「駁回」及其要旨。(本法十一之一,施行細則十三之一)
根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偵查中的案件只有檢察官有權聲請、補行聲請或轉由司法警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機關不得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受理這類聲請時,應該注意案件是否涉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是否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與本案的調查。如果涉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則無需向法院聲請,應直接駁回。法院在受理聲請核發或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時,應該盡快妥善處理,並適用相應的規定。在審查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時,如果認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並且聲請人的調取已經執行完畢,則可以直接批示「核備」;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應該批示「駁回」並附上相應的要點。以上回答根據「法務部發布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規定」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規所提供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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