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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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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一、偵查中案件,僅檢察官得聲請、補行聲請或轉許可司法警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機關不得逕向法院聲請。 法院受理聲請核發或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應注意有無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與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如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等罪,自毋庸向法院聲請,應逕予駁回。 法院受理聲請核發或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應儘速妥辦理,並準用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審查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認為並無違反法律規定者,因聲請人之調取已執行完畢,本應交回調取票,為免程序繁瑣,法院可逕於聲請書批示「核備」;如認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者,則於聲請書批示「駁回」及其要旨。(本法十一之一,施行細則十三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偵查中的案件只有檢察官有權聲請、補行聲請或轉由司法警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機關不得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受理這類聲請時,應該注意案件是否涉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是否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與本案的調查。如果涉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則無需向法院聲請,應直接駁回。法院在受理聲請核發或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時,應該盡快妥善處理,並適用相應的規定。在審查補行聲請調取票案件時,如果認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並且聲請人的調取已經執行完畢,則可以直接批示「核備」;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則應該批示「駁回」並附上相應的要點。以上回答根據「法務部發布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規定」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規所提供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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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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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口販運防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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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治走私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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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國家安全法法規
  • 反滲透法法規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規
  • 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
  • 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條文
  • 駁回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 法律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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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規定:「六之一、偵查中案件,僅檢察官得聲請、補行聲請或核轉許可司法警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機關不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